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版)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便捷获取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河南省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北区一号楼201室
办公时间(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夏 季 8:00-12:00,15:00-18:00
冬 季 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377-63136176
传真号码:0377-63132832
电子邮箱:63132832@163.com
二、目录编排体系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 索引号 | 信息内容 | 生成日期 | 发布机构 | 详细信息 |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汇编在《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本部门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主要包括:单位概况、权责清单、重大建设项目、部门预决算、双随机一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建议提案办理、部门会议等内容。
(二)公开形式
1.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 (http://fagw.nanyang.gov.cn/)。
2.南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3.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查阅办公室:范蠡东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北区一号楼2楼,联系电话:0377-63136176。
4. 微信公众号“南阳发展改革委”。
5.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填写《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规范填写《申请表》。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上平台。通过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s://t.nanyang.gov.cn/openview/api/view/onesiteopen/4113000015)提出申请,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5.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邮件标题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将填写完成的电子版《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扫描件作为附件发送。
(二)受理程序
1.审查。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收费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信访、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