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NYFG-4113002025002
【有效性:有效】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宛发改审批〔2025〕385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委各有关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升咨询评估质量,经委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25年9月16日
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和效率,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6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豫政办〔2020〕23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豫发改投资〔2023〕17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评审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 委托咨询评估机构严格遵循“专业对应、资质达标”的原则,即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具有甲级资信等级,且有与委托业务相对应的业务资质。
第四条 工程咨询机构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质量评价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服务科会同主办业务科室应当建立平时有交流、年中有检查、年度有考核的咨询评估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不断提升咨询评估质量。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事项主要包括: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编制或核报市政府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相关规划(含规划调整)。
(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核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含: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
(三)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四)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进行联合评审的PPP项目实施方案。
(五)市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及区域节能报告的评审评估。
(六)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明确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筛选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其他投资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七)投资过程中确需技术性审查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
(八)市委、市政府授权开展的其他投资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九)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八条 前款第七条未明确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委托评估,但根据实际确需委托评估的事项,需经委党组会(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委托评估。评估事项根据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市发展改革委职能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 对于情况简单且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审批或核准时,可以不委托评估;上级已评估的项目,不重复评估;项目建议书原则上不委托评估。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十条 承担具体专业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编制和评估业绩合计不少于30项,节能报告的评估机构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节能报告编制和评估业绩合计不少于15项。
(四)咨询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一)根据各业务科室的需求,确定投资咨询评估专业。
(二)根据确定的咨询评估专业,除特殊专业或事项外,原则上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程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报请委主要领导审核后,提交委党组研究确定。
(三)确定后的咨询评估机构在市发展改革委官网予以公告。
根据“第十条”明确的条件和本条所定程序,在咨询评估机构招标投标时进一步细化要求,组织开展遴选工作。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工作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也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对个别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服务科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指导,督促咨询评估机构及时了解、掌握与咨询评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工作要求等。
各业务科室应当就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法律制度、政策要求、标准范围等及时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同时加强对相应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的指导和交流,不断提升评估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服务科每年可选择一定数量的咨询评估机构,对其向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以及专业能力、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检查,也可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价、核查。
第四章 委托咨询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选取咨询评估机构时,按照以下方法执行:
(一)分专业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专业对口、保密、初始顺序和回避等相关原则,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
(三)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即排至队尾;咨询评估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接受任务的,应与主办业务科室沟通一致并提交书面说明,然后排至队尾,由下一个评估机构承担该任务评估。
(四)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咨询机构、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五)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其他询价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需满足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体评估任务时,应按照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
(一)咨询评估事项具备评估条件后,由主办业务科室提出咨询评估申请,按要求填写《咨询评估委托申请书》(见附件3)、《申请评估机构审批表》(见附件4)(投资项目须标明24位代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咨询评估机构管理专用邮箱,并及时告知行政审批服务科。行政审批服务科会同主办业务科室,以邮件收到时间为直接依据,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评估机构和专业情况,初步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发回主办业务科室邮箱并及时告知。
(二)主办业务科室对初步提出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再次申请咨询评估机构,直至符合回避原则。
(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和咨询评估费额度后,报请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并按程序办理《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见附件5)发文事宜,《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中应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对特别重要项目、技术负责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招标、询价等合规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需满足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
(四)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主办业务科室收到咨询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后,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填写《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日常考核表》(见附件8),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咨询评估机构管理专用邮箱,并及时告知行政审批服务科,完成对咨询评估机构的日常考核。按程序提交咨询评估费用支付申请后,财务科按照财务支付相关程序审核完成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主办科室应当为咨询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
第五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并报主办业务科室存档备查。《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见附件6)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由本人亲笔签署。
外聘专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署承诺书,并由咨询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在接受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且具备高级职称。参加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省、市和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咨询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按期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向市发展改革委主办业务科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由主办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批后,同时抄送行政审批服务科,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咨询评估机构延期申请书面文件由主办业务科室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参加咨询评估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
承担节能报告评估的咨询评估机构,在组织评审时原则上应从河南省节能专家库中选择同行业2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评审专家的保密和日常管理。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有关专家不得擅自就评估评审事项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咨询评估评审专家应当按要求签订承诺书(见附件7)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并将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以及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对不同的评估事项,分类确定评估内容和评估重点。
(一)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宏观经济、国民经济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规划的要求等。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和《建设项目设计评审工作指南》等有关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二)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的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三)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参照《中央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四)节能报告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踏勘情况,项目概况,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降碳措施,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等,按照《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五)专项规划和其他事项的咨询评估,评估内容和重点在《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对编制单位文本编制情况进行综合打分,分别填写《送审咨询文本编制质量评分表》(附件9)、《专家评审后修改咨询文本质量评分表》(附件10),节能评审填写《节能报告(送审版)质量评分及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11)、《节能报告(报批版)质量评分及专家意见表》(附件12),及时反馈于主办业务科室,业务科室按季度收集汇总后报送至行政审批服务科。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保证公平公正,严格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
(二)弄虚作假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利益。
(三)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
(五)擅自对外发表与评估评审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送审咨询文本编制质量评分表》、《专家评审后修改咨询文本质量评分表》(《节能报告(送审版)质量评分及专家评审意见表》、《节能报告(报批版)质量评分及专家意见表》),定期对各编制单位文本编制情况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予以排名公示。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类型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咨询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沟通协调能力、选取专家能力、提交评估报告的时效性、评估报告质量,所占分值分别为10分、10分、15分、15分、50分。考核结果分为较好(≥80分)、一般(≥60分,<80分)、较差(<60分,即未通过考核)。
考核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相挂钩。
第三十一条 除涉密事项外,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委主办业务科室应在咨询评估报告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咨询评估机构的日常考核,考核结果报送至行政审批服务科。
行政审批服务科会同主办业务科室,结合评估质量日常考核、投诉举报等核实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二条 对评估质量首次考核为较差(<60分)的咨询评估机构,由行政审批服务科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60分)的咨询评估机构,暂停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60分)的咨询评估机构,将其从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不再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业务。
第三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服务科报送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情况;人员配备、相关处罚和奖励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以及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地址等,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根据“第三十二条”对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管理外,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取消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三)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咨询评估机构未与主办业务科室沟通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
(五)经核查已不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机构相应条件。
(六)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提请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取消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
第三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反上款规定的,将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南阳”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在投资咨询评估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提请市财政预算内资金解决。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和审计。采购费用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参考价格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及时更新。《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宛发改投资〔2022〕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