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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工作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全市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市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

(二)提出全市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措施。组织开展重大规划、重大措施、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措施建议。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对应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拟订全市财政、土地等相关政策性措施。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措施。参与建设“一带一路”工作。负责全市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管理和运行协调工作,统筹协调通关环境建设。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六)负责全市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衔接申请中央和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承担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服务工作。拟订相关措施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

(七)推进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统筹推进实施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实施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措施,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措施。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规划和政策性措施。统筹推进产业集聚区和服务业载体平台建设。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措施。

(九)推动实施全市创新驱动发展。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措施。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全市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的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承担全市经济、生态、资源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按照分工,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职责。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提出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意见并协调落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措施建议。牵头开展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全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健全完善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十五拟订全市能源及能源产业发展的规划、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能源清洁化、农村能源发展改革等工作;负责能源规划建设管理,推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协调解决全市能源发展和改革以及项目规划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等工作。承担电力安全属地监管责任,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做好辖区内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