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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认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大厅窗口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高技术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第52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第九条: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高技[2006]1584号)第八条: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修订)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办法、建设领域等指导性文件,组织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的批复、验收、运行评估等管理工作。第九条: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一)受理

责任事项:业务科室受理由企业或单位提交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 (实验室)认定申请报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责任科室:大厅窗口

(二)审核

责任事项: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查。对合规性审核。

业务审查:高技术科

合规审核: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办结

根据办理结果出台相关认定文件,依法予以公开。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服务科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1387730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二楼北厅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区室(窗口)
投诉机构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组
投诉电话
6313221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