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大厅窗口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科、投资科、社会科、城市科、农经科、工业科、高技术科、环资科、地区科、财金科、基础产业科、以工代赈办、服务业办、设计审批科、电力和油气科、新能源和电网科等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第五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规定部分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一)受理

受理相关资料

责任科室:大厅窗口

(二)审核

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项目申请报告、土地预审批复、规划许可进行审查,必要时召开评审会,对合规性审核。

业务审查:投资科、社会科、城市科、农经科、工业科、高技术科、环资科、地区科、财金科、基础产业科、以工代赈办、服务业办、设计审批科、电力和油气科、新能源和电网科等

合规审核: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办结

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日内办结。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服务科


追责情形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五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1387730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二楼北厅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区室(窗口)
投诉机构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组
投诉电话
6313221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