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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发布南阳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保障性住房租金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建设发展情况,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和居民实际支付能力,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仍按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标准的通知》(宛建[2017]31号)执行,现予以重新发布。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类住房用地区域:8-12元/平方米/月

二类住房用地区域:4-8元/平方米/月

三类及以下住房用地区域:3-6元/平方米/月

二、除物业服务费以及水、电、气、暖等费用另行收取外,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均按该标准确定并收取租金,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该标准的收取依据为经房屋测绘机构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根据该标准按照代数和为零的原则计算和收取楼层、朝向等差价。

四、该标准将根据中心城区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五、市直各有关单位及企业投资并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参照本标准收取租金。

本标准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标准的通知》(宛建[2017]31号)同时废止。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章)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