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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方案(试行)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豫发改价管〔2019〕599号)精神,特制订我市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推进水资源保护市场化进程,加快建立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推动全市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多污染多付费原则。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坚持污染者使用者付费、多污染多付费,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创新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坚持保护者节约者受益,提高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的主动性、积极性。

先行先试原则。选择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尽快推进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制度,逐步推开。

二、实施范围

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适用于纳入城镇公共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排污企业。污水排放的大户、重点污染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应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推行以重点污染物、环保信用评级相结合的差别化收费机制

依据企业排放的污水主要污染物项目污染程度、环保信用评价级别,按照少排放低污染者少付费、多排放高污染者多付费、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机制。

(一)确定污染物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基准值

企业排向城镇公共管网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行业以及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标准要求。根据我市工业污水排放情况,原则确定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总磷(以P计)、总氮(以N计)等作为重点污染物项目,实施差别收费政策。

根据豫发改价管〔2019〕599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业发展、环境治理等因素,确定重点污染物项目和参考基准值如下:

重点污染物项目

基准参考值(mg/L)

生化需氧量(BOD)

150

化学需氧量(COD)

300

悬浮物(SS)

250

总磷(以P计)

5

总氮(以N计)

45

各县(市、区)可以结合当地工业污水排放实际情况,可选择上述全部或部分指标项目。

(二)建立与排放污染物超基准值幅度相对应的分档累进的差别化收费机制

能够在线监测的企业,实行分档累进收费制度。企业排放主要污染物超基准值的,核定三档收费标准:高于基准参考值30%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加收10%;高于50%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加收20%;高于100%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加收30%。企业排放污染物均低于基准值的,核定两档收费标准:低于30%以上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降低10%;均低于50%以上的,污水处理费标准降低20%。

(三)建立与环保信用评级相结合的差别化收费机制

根据《河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豫环文〔2018〕217号)等政策规定,我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评价结果,同步作为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诚信(绿色)级别且得分不低于98分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以重点污染物为依据确定的征收标准基础上减收10%;评价结果为不良(黑色)级别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以重点污染物为依据确定的征收标准基础上加收50%;其他级别的企业,按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 

四、检测和收费组织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委托的具备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重点污染物检测结果和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或代征单位执行差别化收费标准的征收依据。实行在线监测结果的,对超标排放总量进行加价收费,以月为单位计收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实行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从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追溯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的意义,强化组织领导,科学有序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标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重点污染物监测数据、环保信用评级结果等工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当地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的具体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管理等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明确工作程序,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不断总结试点经验。

(三)加大宣传力度。全市要加强宣传力度,强化“多污染多付费”的政策导向,通过多形式宣传引导社会舆论,增进社会共识,确保此项改革工作平稳进行。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章)         南阳市财政局(公章)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公章)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公章)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