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改罚决字〔2021〕第1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吕卫华、管红岭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个人身份信息
(单位)名称:南阳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颖超
住所(地址): 南阳市独山大道北段璟都国际B座13楼
本机关于2021年 1 月22日对南阳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未批先建情况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西气东输二线南阳分输站至唐河CNG加气母站建有自行建设的高压输气管道一条,该管线全长1.512公里,管线总投资865498.6元。2012年12月建成,2014年5月投运,该输气管线建设前未履行核准手续,属于未批先建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公司竣工资料、现有管道和我委现场勘验、询问笔录以及保存的影像资料均可以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省发改委下发的《行政处罚格式范本(普通类)》(豫发改法规〔2016〕934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鉴于该项目是全省第一个同意考虑补办核准手续的违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属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对象,责任重大。同时,为对省内其他未批先建的天然气管道项目形成震慑,省发改委要求对于该企业的处罚标准,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予以顶格处罚,以儆效尤。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单位处罚金额为工程总投资额865498.6元的5‰共计4327.49元人民币大写:肆仟叁佰贰拾柒元肆角玖分;
2.对个人处罚:当时违法行为决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吕卫华处罚金额叁万元,当时违法行为执行者,工程现场负责人管红岭处罚金额贰万伍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开户名:南阳市财政局;开户账号:259802555832VA0000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