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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一)国家对对口协作工作的新要求

2021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的通知》(发改振兴〔2021〕924号),明确将对口协作期限延长至2035年,并提出坚持规划引领、创新协作机制、优化协作资金安排、强化责任落实等新的工作要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工作已进入转型提质、跨越发展的新阶段。

(二)北京市审计整改要求

北京市审计局对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延伸审计,对我市协作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前期论证不严谨、审批管理不严格、资金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提出了明确整改要求,要求我市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目前,我市对协作项目资金管理执行的是《河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豫发改〔2017〕1051号),尚没有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工作实际,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的管理制度。

(三)加强市级统筹的现实需要

对口协作项目实施7年来,项目的确定实际以县(市)为主,在项目谋划、论证、审核、建设、监督、评价等方面的市级统筹作用发挥缺乏制度安排,致使项目谋划、申报缺乏科学论证,资金使用碎片化,项目建设周期过长,整体成效缺乏示范引领作用。基于目前对口协作项目的现实情况,亟需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管理办法,明确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市级统筹,规范项目谋划、申报、建设程序和管理措施,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项目规范高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二、起草依据

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围绕“保水质、强民生、促转型”主线,根据《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3〕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的通知》(发改振兴〔2021〕924号)、《河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豫发改〔2017〕1051号)和《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7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总则、项目储备、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附则六部分,二十六条。

(一)总则

主要是对协作项目实施领域、资金使用方向、部门职责进行明确。市京(津)宛合作中心作为对口协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在使用对口协作资金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包括对口协作项目的谋划、储备、收集、筛选、审核、监管和评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宏观指导、项目准入、计划上报等。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监督检查等。市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监督。

(二)项目储备

协作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项目计划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市京(津)宛合作中心负责储备库的建设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对储备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要素保障等方面进行科学论证。

(三)项目申报

主要对项目的筛选、评审和上报程序进行规范和明确。申报按照“县级(市直单位)初选、市级审核、组织上报”的步骤和程序进行,强调市级组织第三方评审和市政府审定。

(四)组织实施

主要对项目投资计划、资金预算下达,开工建设、主体责任、月报制度、竣工验收、调整变更、结转结余资金等环节进行详细规定和规范。

(五)监督管理

主要明确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对项目全流程的组织管理责任;规范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项目的监督指导、年度审计、绩效考核等方面制度安排,强化激励约束。

(六)附则

各县(市)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县(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办法由市京(津)宛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