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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南阳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等六部门颁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号令),参考国内先进地区特许经营实践经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南阳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近日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正式印发。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为了促进民间投资、稳定经济增长需求,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体制及价格机制,推广项目融资、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相关领域提供法治保障,形成多方合力,发挥投资在扩内需中的关键作用,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实现经济平稳可持续增长,结合当前全社会投资结构发生重大调整的投资运行态势,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制定本《办法》。进一步引导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释放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活力和潜力,更好地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作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的总体考虑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在对各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的同时,创新管理方式,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完善资金支持措施,强化对行政公权力的约束,为发展特许经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重点突出三个方面内容。

(一)突出权益保护,稳定特许经营预期  

切实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是吸引社会资本的重要前提。《办法》第四条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各方利益”作为特许经营基本原则之一。第十五条规定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收益。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根据协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第三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等情况下,以及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情况下特许经营者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第三十条规定了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的优先权。

(二)突出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

为解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监测评估分析、举报投诉制度、应急预案等问题,《办法》做了以下制度创新:一是细分监查内容,避免疏忽漏查。第三十三条规定,在项目运营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二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二是加强举报、投诉受理以及公开审查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涉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事项,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反馈,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三十五条规定,特许经营者应当公开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三是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公共服务或产品的稳定提供。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正常供给。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特许经营者确无能力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持续稳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四是完善信用机制。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法律责任

在保障特许经营者取得合理收益的同时,在第五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行政监督。第四十一条规定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并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包括特许经营政策措施、协调机制、实施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项目建设运营、绩效评价等在内的特许经营全过程信息公开,加强公众监督。二是行政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件: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