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阳金益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2-04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宛发改收费〔2026〕37号

关于南阳金益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阳金益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发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宛金环〔2025〕06号)收悉。根据河南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533号)、河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运行现状,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服务范围

服务范围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环评批复文件要求执行。服务范围内各级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诊所等不具备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能力或达不到国家规定处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单位)均需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进行处置,并按规定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二、收费标准

1、床位计费:市乡镇所在地以上设有固定病床的各级医疗机构,市区、各县城区2.2元/床•日,乡镇所在地2.1元/床•日。

2、门诊计费:市区、各县城区医疗机构门诊按0.1元/人•次交纳,不得向病人收取。

3、包月计费:未设固定床位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包月收费。包月收费标准为市区、各县城区门诊部200元/月,乡镇所在地100元/月;市区、各县城区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个体诊所100元/月,乡镇所在地50元/月。

乡镇所在地以外的农村卫生室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个人)与处置单位协商处置,处置单位应提供方便和收费优惠。

4、重量计费:处置单位也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按医疗废物重量计收的,收费标准为4元/公斤。实行计重和包月付费的医疗机构不得向住院病人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三、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参照上述标准,由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四、医疗废物处置费中已包含医疗废物运输、储存、转移和处置(含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护费、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等。

五、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必须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处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有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置等工作,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不断加强内部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收费制度、健全财务规章。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改、环保、卫生、市场监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该试行标准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期满前3个月需重新提出申请和提交财务资料,按照定价程序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