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发布南阳市第四、第十中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的通知
宛城区发改委、财政局、教育体育局:
你区《关于申请南阳市第四中学等三所高中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的申请》(宛区发改〔2024〕42号)收悉。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437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你区各校实际情况,会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同意,南阳市四中、十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仍按宛发改收费〔2021〕424号和宛发改收费〔2021〕427号文件延续执行,现重新发布如下:
经消防、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允许使用的学生公寓,两校八人间配置宿舍每生每期200元。学校应保证公寓设施设备的完好,并为学生提供安全、清洁的住宿环境,保证学生正常的取暖、降温、用电、用水,不得减少服务项目和降低服务质量,不得在房间增加床铺,不得在住宿费之外加收费用,严禁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加收住宿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应在校内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对低保及贫困家庭的学生,住宿费按现行政策予以减免。
本批复自2024年秋期开学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应主动申请并提交学生公寓相关运行数据等资料,重新核定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阳市财政局 南阳市教育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