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发布南阳市第二中学校中日合作办学项目和中州路校区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阳市第二中学校:
你校《关于中日合作办学项目收费和中州路校区住宿费的申请》(校字〔2024〕8号)收悉。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437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办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3〕3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你校实际情况,会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同意,现重新发布如下:
一、中日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
你校中日合作办学项目经省教育厅审验合格后,收费标准仍宛发改收费〔2022〕317号文件延续执行,即每生每学年20000元。中外合作项目应独立设立财务账目,独立核算,以保证财务账目的透明度与准确性。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招生时,应如实向学生介绍学校性质、办学条件,严格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因刊登、散发虚假培训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员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生因自身原因退学按以下规定核退部分所收费用: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
二、中州路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
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仍按宛发改收费〔2021〕515号文件延续执行,即经消防、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允许使用的学生公寓,八人间配置每生每期240元。学校应保证公寓设施设备的完好,并为学生提供安全、清洁的住宿环境,保证学生正常的取暖、降温、用电、用水,不得减少服务项目和降低服务质量,不得在房间增加床铺,不得在住宿费之外加收费用,严禁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加收住宿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应在校内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对低保及贫困家庭的学生,住宿费按现行政策予以减免。
本批复自2024年秋期开学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应主动申请并提交合作办学和学生公寓相关运行数据等资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阳市财政局 南阳市教育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