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发布市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第一实验幼儿园、第二实验幼儿园、市人民政府机关幼儿园:

市教育局《关于延续市直三所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申请》(教财202497号)收悉根据省发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等文件精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市发改委认真研究并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同意市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仍按宛发改收费2021238号文件延续执行,现重新发布如下

一、保育教育费

日托生每生每月650元。寒暑假期幼儿园正常开班的,在坚持家长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保育教育费可在本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0%。各公办幼儿园应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减免政策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以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

二、服务性收费

延时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9小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延时托管费按小时收取,延时托管费标准为每小时3元。

三、代收费

)餐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应定期向家长公布餐费收支情况,学期末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体检费:幼儿园可据实收取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的费用,事前应在园内张榜公示。

)外出活动费:幼儿园可据实收取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应坚持家长自愿,收费应事前公示。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发布,多退少补”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可提前告知和公示,收费必须单独立帐,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对于没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收费管理的其它规定

(一)幼儿园除可按规定收取以上费用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向在园幼儿收取书本费。收费使用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电子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及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并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于每年5月底以前向同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收费情况、并在“河南省南阳市收费年审网上申报系统”平台,在线报送年度收费情况。

(三)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保教费,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餐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本通知自2024秋期招生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应主动申请并提交相关运行数据等资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阳市财政局      南阳市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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