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发布南阳市康卫环保有限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2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康卫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申请(宛康卫〔20248)收悉。根据河南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533号)河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运行现况,经市发改委认真研究,原则同意你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宛发改收费2021420号要求执行。现将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重新发布如下:

一、收取范围
    辖区内各级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诊所等不具备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能力或达不到国家规定处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单位)均需委托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置,并按规定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二、收费标准

1、乡镇所在地以上设有固定病床的各级医疗机构,按病人实际住院(占床)天数收费。南阳市市区、各县城区2.2元/床˙日,乡镇所在地2.1元/床˙日,由医疗机构在病人出院时随同医、药费用一并结算收取。享受国际援助和国家政策规定免费治疗项目的病人免予收取。

2、南阳市市区、各县城区医疗机构门诊按0.1元/人˙次交纳,不得向病人收取。

3、未设固定床位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包月收费。包月收费标准为南阳市市区、各县城区门诊部200元/月,乡镇所在地100元/月;南阳市市区、各县城区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个体诊所100元/月,乡镇所在地50元/月。

乡镇所在地以外的农村卫生室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个人)与处置单位协商处置,处置单位应提供方便和收费优惠。

4、处置单位也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按医疗废物重量计收费用,收费标准为4元/公斤。实行计重和包月付费的医疗机构不得再向住院病人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三、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参照上述标准,由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四、医疗废物处置费中已包含医疗废物运输、储存、转移和处置(含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护费、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等。
    五、医疗废物处置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必须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处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有关规定,做好全市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置等工作,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不断加强内部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当的方式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环保、卫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医疗废物处置费编码为110900000。

该标准在具备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有效期三年,期间若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具备该项经营许可,则该项目收费标准自动废止。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7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