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目 录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
表一
2022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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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行政许可公示数量 |
20 |
20 |
20 |
0 |
0 |
20 |
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表二
2022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件) |
罚没金额(万元) |
重大行政处罚数量(件) |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数量(件) |
行政处罚公示数量(件) |
||||||
警告、通报批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件)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
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件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4.“加处罚款的数额”,计入“罚没金额”。
表三
2022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强制实施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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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件)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件)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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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 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务”、“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2022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确认 |
行政检查 |
行政征收 |
行政给付 |
行政裁决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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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 |
次数 |
次数 |
征收金额 (万元) |
次数 |
给付金额 (万元) |
次数 |
裁决金额 (万元) |
次数 |
奖励金额 (万元) |
次数 |
46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说明:
1.“行政确认”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确认的数量。
2.“行政检查”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3.“行政征收”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征收的数量及征收金额。
4.“行政给付”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给付的数量及给付金额。
5.“行政裁决”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裁决的数量及涉及行政裁决案件的标的额。
6.“行政奖励”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奖励的数量及给予奖励的金额。
7.“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行政调解等行为的次数。
表五
2022年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
对单位追究实施数量 |
对个人追究情况实施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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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
通报批评 |
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
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
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通报批评 |
离岗培训 |
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
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
处分 |
刑事处罚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对单位追究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对单位实施追决定的数量。采取单独方式对单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计入相应的追究方式类别;采取合并方式对单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算一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计入最重的追究方式类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2)通报批评;(3)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4)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2.“对个人追究情况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对个人实施追决定的数量。采取单独方式对个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计入相应的追究方式类别;采取合并方式对个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算一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计入最重的追究方式类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离岗培训;(4)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5)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6)调离行政执法岗位;(7)处分;(8)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