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发布时间:2023-02-03 信息来源:南阳发改委 阅读次数: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


 

表一

2022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件)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数量

不予许可数量

撤销许可数量

行政许可公示数量

20

20

20

0

0

20

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表二

2022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件)

罚没金额(万元)

重大行政处罚数量(件)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数量(件)

行政处罚公示数量(件)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

(件)

0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

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件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4.“加处罚款的数额”,计入“罚没金额”。


表三

2022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强制实施数量(件)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件)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件)

合计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

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务”、“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2022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确认

行政检查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裁决

行政奖励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次数

次数

次数

征收金额

(万元)

次数

给付金额

(万元)

次数

裁决金额

(万元)

次数

奖励金额

(万元)

次数

46

2

0

0

0

0

0

0

0

 

0

说明:

1.“行政确认”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确认的数量。

2.“行政检查”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3.“行政征收”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征收的数量及征收金额。

4.“行政给付”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给付的数量及给付金额。

5.“行政裁决”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裁决的数量及涉及行政裁决案件的标的额。

6.“行政奖励”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奖励的数量及给予奖励的金额。

7.“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行政调解等行为的次数。


表五

2022年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

 

对单位追究实施数量

对个人追究情况实施数量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通报批评

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离岗培训

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处分

刑事处罚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

1.“对单位追究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对单位实施追决定的数量。采取单独方式对单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计入相应的追究方式类别;采取合并方式对单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算一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计入最重的追究方式类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2)通报批评;(3)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4)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2.“对个人追究情况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对个人实施追决定的数量。采取单独方式对个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计入相应的追究方式类别;采取合并方式对个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算一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计入最重的追究方式类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离岗培训;(4)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5)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6)调离行政执法岗位;(7)处分;(8)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