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争议纠纷调解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82号)第十五条第六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第二十五条:“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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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受理 责任事项:经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受理调解申请书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调控科 审核
责任事项:通过申请人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审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调控科
调解 责任事项:在进行技术、质量鉴定基础上,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进行价格争议纠纷调解。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调控科
决定 责任事项:由主管领导同意做出价格争议调解的决定 责任处室:分管领导
办结 责任事项:制作书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双方当人。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调控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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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63136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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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便民服务中心北区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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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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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6313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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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