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争议纠纷调解

发布时间:2022-11-20 信息来源:权责清单 阅读次数: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82号)第十五条第六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第二十五条:“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责任事项:经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受理调解申请书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调控科

审核

责任事项:通过申请人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审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调控科

调解

责任事项:在进行技术、质量鉴定基础上,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进行价格争议纠纷调解。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调控科

决定

责任事项:由主管领导同意做出价格争议调解的决定

责任处室:分管领导

办结

责任事项:制作书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双方当人。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调控科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3136176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便民服务中心北区1号楼
投诉机构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组
投诉电话
6313221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