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批)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第一款:“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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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受理
责任事项:科室依法依规对法人资料进行梳理,要件不全或不符要求的要求补正,并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查
责任事项: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查。
决定
责任事项:按照审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决定。
制发文件
责任事项:制发批准文书,可以公开的依法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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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63136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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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二楼北厅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区室(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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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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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6313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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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