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发布时间:2022-11-20 信息来源:权责清单 阅读次数: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责任事项:受理相关资料
责任处室:大厅窗口


审核

责任事项:申报奖励项目提交的材料审核是否符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要求。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定

责任事项: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发布表彰决定

责任处室:分管领导

办结

责任事项:办结责任:行政奖励在1日内办结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服务科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3136176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二楼北厅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区室(窗口)
投诉机构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组
投诉电话
6313221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