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发布时间:2022-11-20
信息来源: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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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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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受理
责任事项:受理相关资料
审核 责任事项:申报奖励项目提交的材料审核是否符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要求。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定 责任事项: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发布表彰决定责任处室:分管领导 办结 责任事项:办结责任:行政奖励在1日内办结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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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63136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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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二楼北厅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区室(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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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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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6313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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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