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三条:“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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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受理 责任事项:接受审核协助单位协助书 责任处室:大厅窗口 查验 责任事项:决定是否给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协助方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服务科 价格管理调控科
确认 责任事项:指派两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进入现场查验标的物与协助书是否一致,给予核对确认。责任处室:价格管理调控科
市场调查 责任事项:开展市场调查,选取采用方法并计算、测算认定结果。责任处室:价格管理调控科
集体审议
出具结论 责任事项: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责任处室: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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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63136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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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二楼北厅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区室(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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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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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6313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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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