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发布时间:2022-11-20 信息来源:权责清单 阅读次数: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 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 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 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 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 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 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 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 入生产、使用。”《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第十三条:“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照节能审查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豫发改环资〔2017〕399号)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1. 受理相关资料  

       责任处室:大厅窗口

审核  2.审查责任: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召开评审会。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对科室审查意见、评审报告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

        责任处室:分管领导

办结  4.办结责任:行政许可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服务科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3136176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二楼北厅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区室(窗口)
投诉机构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组
投诉电话
6313221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