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立招标投标领域投诉举报快速处理机制(试行)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市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强化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管有关精神,切实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我市建立了招标投标领域投诉举报快速处理机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异议与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公管办〔2017〕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需要,现将投诉举报快速处理机制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异议、投诉和举报的时限要求
(一)异议
异议的提出:
异议提起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书(附件1),但异议仅涉及开标的除外。期限规定如下:
1.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二日前提出;
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提出;
3.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提出;
4.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开标记录等现场开标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期间提出;网上开标或者入围的,应当于开标或者入围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提出;
5.对资格审查结果、评标报告、定标及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分别在资格审查结果、评标报告、定标及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异议的接收和处理:
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招标人在对异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即时办理签收手续。符合《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异议与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并向异议提起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期限规定如下:
1.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定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附件3:异议答复函),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但招标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明确告知异议提起人最终答复期限;
3. 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异议提起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
4.招标人应当将书面答复或答复记录自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投诉及举报
投诉的发起: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附件4)。对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签收书、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或者异议答复函(附件3)等可证明投诉人已提出异议的材料。期限规定如下: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实名向监管该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投诉;
2. 对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规定期限。
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人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 行政监督部门决定予以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对于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件,行政监督部门以本部门签收该转交投诉件之日为收到投诉书之日。
3.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出具处理决定书(见附件5),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4. 因情况复杂而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按规定适当延长时间,并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二、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处理联席会议召开时间
为更好地发挥南阳市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处理联席会议的作用,决定于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三召开联席会议例会。
三、开展临时抽查检查
为强化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市公管办将会同行政监督部门每周不定时对交易现场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
1.专家按时到场情况;
2.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情况;
3.行政监督部门线上监督情况。
抽查情况将在网上公布并抄送市公管委主要领导。
四、公布行政监督部门职责清单、负责受理投诉的部门及渠道
公布行政监督部门职责清单、明确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门户进行公示。
附件:1.异议书;
2. 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异议答复函;
4. 投诉书;
5. 投诉处理决定书;
6.行政监督部门职责清单、负责受理投诉的部门及渠道。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