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管委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为进一步规范优化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构建公平、公正、公开、信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消除招标投标过程中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一)巩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各责任单位要全面落实对影响营商环境的法规文件的清理、修订、废除,对招标文件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要常态化,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和不同区域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增强市场活力。各级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扩大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强制要求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外的项目进行招标,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二、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三)强化招标文件标准模板应用。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以国家标准招标文件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编制完善相关行业和领域招标文件标准模板,在规范格式范本的基础上实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的电子化。
(四)取消招标文件审查备案,实现招标文件在线告知性备案,受理即时办结,推行事中事后监管及承诺制。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截止日前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及时作出处理和答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对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五)免费下载招标文件,不再收取标书费。相关投标人均可在招标文件发布期内线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自助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相关电子文件加密流转。
(六)取消投标报名。简化入场登记,交易平台要提供网上办理服务,不得强制要求现场办理入场登记。不得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
(七)消除电子招标投标与纸质招标投标并存的“双轨制”现象。通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督人等各方参与主体数字证书(CA)电子签章,实现不见面开标、异地远程评标等全流程电子化。电子化招标不能满足项目特殊性需求,确须采取纸质评标的,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充分发挥招标人主体责任
(八)发挥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充分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规定,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不得设置各类不合理的限制和壁垒,影响公平竞争,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九)取消招标人派遣业主代表评标限制。招标人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派代表数量,拟派代表数量不得超过评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拟派代表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不得操纵、控制、妨碍评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评标。
(十)取消招标人评标办法选择限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及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自主确定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十一)取消招标人定标限制。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自主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四、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十二)创新监管方式,提升信息化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能力。加快完善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协同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平台在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中的作用,提高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水平;全面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投诉网上受理,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网上填报、查询,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备案监督,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过程和评标过程的远程视频监督和档案备查功能。
(十三)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2020年9月3日